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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氏宗親聯誼縂會章程
作者:罗氏传媒  更新时间:2017-12-02 09:18:5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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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羅氏宗親聯誼縂會章程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中華羅氏宗親聯誼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CHINESE LUOSHI BUSINESS DEVELOPMENT縮    寫:Z H L S
    第二條性質:中華羅氏宗親聯誼會是在政府職能部門的統壹指導、協調下,由中華羅氏宗親自願參加的全球性宗親聯合組織,屬於非營利性的服務、中介和協調機構,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第三條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全心全意為羅氏宗親在商企業服務,密切企業與政府的聯系;維護在商企業的合法權益;引導宗親守法經營,自覺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樹立良好的羅氏形象;本著自願互助、共同發展的原則,促進全球的商品、資金、技術、物資和先進經營理念的交流,為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作貢獻。
    第四條: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本團體註冊地:香港九龍旺角道33號凱途發展大廈7樓04室。本團體的住所設在: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區羅家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本會的業務範圍(主要任務):
    (一)組織會員學習和宣傳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加強企業與政府的聯系,起良好的橋梁作用。
    (二)開展羅氏宗親在全球的經濟技術貿易交流,促進中華羅氏宗親經濟發展。
   (三)及時反映羅氏宗親的困難、意見和要求,幫助羅氏宗親排憂解難,維護羅氏宗親的合法權益。
   (四)承擔“行業”自律職能,引導羅氏宗親以先祖誠信為本,守法經營,樹立“信用中華羅氏”良好形象。
   (五)參與和開展社會公益等各種社會活動,全面打造“中華羅氏”品牌。
   (六)加強聯誼、廣交朋友,為羅氏宗親提供經濟、技術、信息、生產、管理、融資、法律等咨詢服務,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七)建立與國內外及港澳臺其它商會、企業的聯系,在引進資金、項目、技術上為羅氏宗親牽線搭橋。
   (八)開展各種專業培訓,幫助羅氏宗親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九)辦好中華羅氏商會的商會辦經濟實體和會刊。
    (十)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的工作任務。
   (十一)為完成修訂中華羅氏大通譜。重建中華豫章羅氏宗祠(文化紀念館)及修建羅珠公陵園成非物質文化旅遊景區等籌集資金。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為宗親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中華羅氏宗親聯誼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中華羅氏事業發展的國內外宗親
    (二)擁護本會章程。
    (三)自覺參加宗親聯誼會的各種活動。
    (四)自覺遵守宗親聯誼會的各種規章制度。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申請入會須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會內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向本會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意見、批評並享有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決議。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信息。
    (六)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若壹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或違法亂紀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工作任務。
    (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五)決定本會的重大事項。
    (六)表彰獎勵優秀會員和先進工作者。
    (七)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時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員代表超過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遲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壹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理事會推選會長壹人、執行會長壹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幹人、秘書長壹人、常務理事若幹人。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討論制定工作目標、任務、工作方針、計劃並監督實施。
  (六)討論提出重大問題的決策意見。
  (七)審議並通過每年財務預算和年終決算。
  (八)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九)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十)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十一)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十二)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三)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四)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一般不超出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亦可根據情況臨時召開;情況特殊的也可利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七條中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為提高商會的日常辦事效率,本會建立會長辦公會制度。每季度召開一次,需要時也可臨時召開。辦公會由會長或者執行會長主持,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參加。主要研究不屬常務理事會以上會議研究,但又比較重要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四條 為加強本會的內部監督機制,特設立監事會。監事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監事會的正副主任任期和需具備的條件與正副會長、秘書長相同。監事會正副主任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常務理事以上領導成員的工作,對嚴重不稱職的領導成員,可提請理事會討論予以罷免。
   (二)監督本會的財務管理,如發現問題,經主管單位同意,有權對本會的開支情況進行內部審計。
   第二十五條 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因此秘書長也可以是理事會聘任。
   第二十六條 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經理事會選舉通過,報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民政部門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會長最多可以連任兩屆。
   第二十七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需由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民政部門批準同意方可擔任。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參與有關重要活動。
   (四)執行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執行會長工作,並分管專項工作。
   第二十九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六)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並分管專項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服務,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本會收支情況每年須向理事會匯報壹次,並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報。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離任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條 本會章程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報民政部門核準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決議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成立清理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民政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编辑:江蘇羅會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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