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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起新规:事关出国、买车、出行和孩子上学……
作者:罗氏传媒  更新时间:2019-06-30 14:58:57 阅读:

事关出国、买车、出行和孩子上学…… 

这些新规7月起实施

       出入境证照类收费大幅降低,因私普通护照120元/本;车辆购置税新规开始实施,税率10%;ETC车辆可享受不少于5%的通行费基本优惠;江苏调整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南京市教育督导条例》开始实施……一眨眼2019年就要过去一半了,在6月份的尾巴上,现代快报记者梳理了从7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规,可以说涵盖了居民日常生活的众多方面。

  因私普通护照收费降为120元/本

  根据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2019年7月1日起,出入境证照类收费大幅降低,因私普通护照收费标准由160元/本降为120元/本;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由80元/张降为60元/张。其他收费项目,按现行标准执行。

  除了护照、港澳通行证费用降低,通知中还提到,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收费标准,由1000元降为500元;变更费收费标准,由250元降为150元。对提交网上申请并接受电子发文的商标业务,免收变更费。

  车辆购置税新规开始实施,税率10%

  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2019年7月1日开始施行。同时废止此前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根据新规,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另外,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依据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也就是说,今后应扣税款取决于实际支付金额,即俗称的裸车成交价。

  ETC通行费优惠不少于5%

  根据交通运输部出台的《关于大力推动高速公路ETC发展应用工作的通知》,7月1日起,严格落实对ETC用户不少于5%的车辆通行费基本优惠政策。根据新规,ETC车辆可享受不少于5%的车辆通行费基本优惠,并开具通行费基本发票,抵扣增值税。

  《通知》还鼓励各地结合实际,优化完善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加大对ETC用户的优惠力度;鼓励发行机构建立ETC用户积分机制,给予ETC客户权益专享、礼品兑换等多种形式优惠。

  6月,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公布了《江苏省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并明确2019年内取消江苏省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现不停车快捷收费。

  江苏全面实施国六机动车排放标准

  按照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9年7月1日起,国内重点区域、珠三角地区、成渝地区等将提前实施国六排放标准。国六排放标准就是指《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中的第六阶段排放控制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江苏省将全面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

  根据《关于南京市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2019年7月1日起,南京市所有销售和注册登记(含外地转入本市)的轻型汽车,须符合或严于轻型汽车国6a标准;南京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含外地转入本市)的重型燃气车辆,须符合或严于重型汽车国6a标准。

  考虑到车辆销售与注册登记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的实际情况,标准实施后,对在2019年7月1日前(不含当日)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国五阶段排放标准车辆,已在原车辆注册地车辆管理所办结转出登记手续欲转入本市的国五阶段排放标准车辆,在2019年8月1日前(不含当日)仍可继续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国6a标准是新车标准,对国五阶段及以下的在用轻型汽车不受新标准的影响。轻型汽车按照规定及时进行环保年检即可。

  江苏调整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

  江苏省人社厅日前联合省财政厅、省医保局下发通知,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上限将由6月底前的19935元下调为16842元,下限将由3125元调整为3368元,下限标准的增长率为7.7%。据了解,这是近年来江苏首次下调社保缴费基数上限。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按照全省上一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和60%确定。但由于城镇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没有计算在内,按上述办法确定的缴费基数上下限相对偏高,广大企业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对此一直有反响。

  《南京市教育督导条例》开始实施

  《南京市教育督导条例》对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进行了补充和细化,今年7月1日起正式颁布实施,将家长关心的孩子上学的事儿都纳入了督导范围。被督导单位及工作人员如出现“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的”等5种情形之一的,将被依规严肃处理。

  《条例》明确,教育督导的对象包括本级政府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在对学校的7项督导事项中,家长比较关心的热点问题,均在《条例》监督范围,包括“学校德育工作和师德师风、校风学风建设”“学校招生、学籍管理、安全、卫生、健康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等督学事项。


      (编辑:罗会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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