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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同命不同价”将终结
作者:罗氏传媒  更新时间:2019-12-15 10:16:15 阅读:

盐城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同命不同价”将终结

       从下个月起,盐城法院审判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城乡居民将执行一个标准,这意味着“同命不同价”将成为历史。12月13日下午,现代快报记者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院向全市法院发出《关于统一全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从2020年元旦起,盐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再区分受害人的户籍性质,城乡居民“同命同价”。

        △发布会现场

       “同命不同价”成历史——盐城中院就《关于统一全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答记者问

现代快报记者 张来金

       近年来,关于“同命不同价”的争议一直在持续,请谈谈我市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何重要意义?

       答:“同命不同价”长期以来一直是人民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无法回避的问题,其弊端显而易见:首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生命和身体没有“贵贱”之分;其次,赔偿标准往往是侵权人和受害人所争议的焦点,标准不一不利于矛盾纠纷的及时有效化解;最后,个别当事人或代理人将之作为牟取非法利益的突破口,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扰乱诉讼秩序。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试点工作,是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要坚持和完善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的重大部署,是为推动盐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必然要求,也是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的重要举措。

扬子晚报记者 徐昊

       我市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哪些法律和政策依据?

       答: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明确了同一侵权行为导致多人死亡时死亡赔偿金的确定方法,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即“同命同价”。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强调,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综合予以确定。

今年4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改革人身损害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当前,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建设持续统筹推进,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框架基本构建完成,城乡统一的户口等级制度全面建立,各地已经取消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

盐阜大众报记者 吴玉楼

       本通知明确我市统一按照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请谈谈主要是出于哪些考虑?

       答:我们立足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结合近年来全市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相关情况,主要考虑了以下四方面因素:(1)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向好。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江苏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年,同时,盐城已经纳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中心区。从长远发展的角度考虑,适用城镇居民标准与盐城整体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也有利于最大限度将纠纷化解于诉前、消除于萌芽状态。(2)全市经济保持稳定增长。2018年,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5487.1亿元,总量居全省第7位,比上年增长5.5%,全市经济总体运行平稳,呈现稳中有进、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3)城乡建设持续统筹推进。2018年,全市城镇化率64.03%,比上年增长1.13%,且城乡居民收入相对差距进一步缩小。(4)适用城镇标准判决居多。2018年以来,全市法院以判决的方式结案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案件中,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案件占90%左右。

盐城晚报记者 姜祝飞

       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将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以及社会发展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答:长期以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占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总数的比重较高,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将会大大提高此类案件的审判质效。标准统一后案件处理将不再涉及适用何种标准的问题,一方面,有利于通过道路交通事故网上一体化处理平台快速处理,实质性化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缩短赔偿周期,提高诉前调解率,减少诉讼案件数;另一方面,也减轻了庭审调查工作量,杜绝了虚假证据,减少了因适用标准问题而引发的上诉。

       同时,统一赔偿标准也将有助于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体现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尊重和保护,引导社会形成良好道德风尚。另外,还将不断促进和提高人民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安全保障意识,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以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发生。

盐城广播电台记者 陈华

       本通知将在2020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对目前正在审理的案件和已经终审的案件有什么影响?

       答:本通知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通知的规定,包括正在审理的一审和二审案件;但是已经终审的包括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通知的规定。需要明确的是,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可能适用一审程序,也可能适用二审程序,但均不改变其再审案件的性质,故不能适用本通知的相关规定。本通知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编辑:罗会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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