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导:
将就教师工资等12项教育职责履行情况
评价省级人民政府
日前,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向各地印发《2020年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方案》,部署开展2020年度评价工作。
《方案》强调,2020年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主要评价各省级人民政府2018年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2019年履行教育职责情况和2020年相关重点工作推进情况,紧紧围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教育决策部署落实情况”,根据2019、2020年教育部重点工作,充分考虑各地教育发展水平差异,统筹兼顾各级各类教育,按照“覆盖全面、突出重点”的原则,增强指向性、针对性,重点评价12项教育职责的履行情况:
全面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和教育系统党的建设工作情况;
统筹做好教育系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推进教育改革发展工作情况;
教育经费投入“两个只增不减”落实情况;
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落实情况;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进展情况;
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管理工作情况;
义务教育有保障和均衡发展工作推进情况;
消除大班额工作进展情况;
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进展情况;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进展情况;
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进展情况;
完善教育督导法规和机构设置工作进展情况。
《方案》规定,评价组织实施工作主要包括印发通知、自查自评、监测评估和实地抽查。评价结果运用包括形成意见、反馈意见、整改落实、督查“回头看”等环节。评价工作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发展性评价与结果性评价相结合、正面引导与问题导向相结合,明查暗访相结合,线上线下相结合。
《方案》要求,各地要改进工作作风,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力促教育督导“长牙齿”。要坚持实事求是,确保评价工作全面、真实、客观、公正。若发现弄虚作假,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编辑:罗会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