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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6月1日起施行!
作者:罗氏传媒  更新时间:2021-04-18 08:33:16 阅读: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6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1月11日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著作权法修订的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著作权领域的基本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法律之一,自1991年6月1日实施以来,历经2001年、2010年两次修改,这次是著作权法第三次调整修改。此次修订是我国著作权法律事业新的里程碑,对于促进新时代版权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此次修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为版权事业创新发展提供了基本制度遵循。

此次修订总结著作权管理中的实践经验,着力解决制约著作权发展和保护的瓶颈问题,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著作权授权机制和交易规划,增加并完善著作权行政监管的手段措施,对于维护著作权市场交易秩序、提升著作权领域治理效能必将发挥积极作用。

此次修订立足于进一步开发、利用和保护著作权,发挥法律制度对版权产业发展的规范、引导、促进和保障作用,为进一步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和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撑。

著作权法修订的重点内容

此次修订是对现行著作权法的一次全面完善。要深刻领会立法原意,准确把握此次修订的重点内容,切实增强贯彻实施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一是从我国实际出发,着眼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特别是新技术发展带来的问题。完善作品定义,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并增加“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的表述;为适应有线播放、网络同步转播使用作品等情况,修改广播权表述;增加有关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规定等。

▶二是完善权利制度,更好平衡作品传播中的利益关系,为宣传文化事业发展营造良好制度环境。增加新闻类职务作品和职务表演的规定;增加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时,录音和制作者获得报酬的权利;明确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要求其行使相关权利时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等。

▶三是加大对侵权行为打击力度,完善执法手段,切实加强著作权保护。规定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赔偿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增加侵权法定赔偿额下限,并将法定赔偿额上限由50万提高到500万;增加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制度;增加著作权主管部门询问当事人、调查违法行为、现场检查,以及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和查封、扣押等执法手段;完善有关诉前禁令和证据保全的规定。

▶四是与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和其他法律法规做好衔接。加强对阅读障碍者的保护,将有关合理使用情形扩大至“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明确出租权的对象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延长摄影作品的保护期;将“公民”修改为“自然人”,将“其他组织”修改为“非法人组织”。


      (编辑:罗会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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