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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慈善募捐
作者:罗会林、罗广生  更新时间:2020-10-22 11:02:36 阅读:

浅析慈善募捐

(湖北罗会林、罗广生)

       近年来,多种形式的募捐活动在我国蓬勃开展、扶危济困取得明显成效,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值得研究的问题。弄清募捐的一些问题,对于募捐活动的正常开展,保障捐助人的合法权益,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慈善募捐的由来

       募捐,通常以慈善为目的、募集捐款捐物,也就是说只有以慈善为目的才能募捐,所以募捐准确的说法是慈善募捐,含有慈、善、募、捐四个方面的含义。“慈”是指长辈对晚辈的爱,“善”是指人与人之间的友爱和互助。慈善合起来是人们自愿地奉献爱心与扶弱济贫的行为。募,《说文》解释:广求也,这里指广泛求取集并,指募捐组织者;捐,意为舍弃和献助,指捐献者。是人们把暂时不用的金钱或者物品拿出来去帮助那些需要资助的个人或着事业,同时也包括日后需要帮助的自己。

       中国在“慈善”事业上可以说是源远流长。敬老爱幼、扶贫帮困,已成为中国人民约定俗成的一种道德规范。在先秦诸子百家中,有儒家孔子和孟子倡导仁爱和仁术,墨子主张“兼爱”,提倡“天下之人皆相爱,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贵不敖贱,诈不欺愚”,“多财,财以分贫也”,“有力者疾以助人,有财者勉以分人,有道者劝以教人。若此,则饥者得食,寒者得衣,乱者得治”。这些思想对中国古代的慈善事业产生了重要影响。

       我国的慈善理念、慈善范围、慈善募捐主体和慈善募捐形式等在近代中西交流中悄然发生变化,国人的慈善理念升华,传统的慈善募捐主体与形式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存在和发展。媒体宣传,义演义卖等新颖募捐手法被创新和使用,整个公慈善募捐染上了一层悲壮色彩。另外,近代在慈善募捐事业的规范也由习惯法迈向成文法。

       1987年,我国成立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简称募委),大会上,通过了《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章程》和《发行社会福利有奖捐券试行办法》。届时开始重视募捐。中国募委成立两周年时,全国共销售了6亿元奖券。按销售额的40%作为社会福利金计算,共筹集2.4亿元。2005年民政部提出《慈善事业促进法》立法建议,2008年慈善法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2013年又再次列入本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于2016年3月16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正式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慈善法规定了“大慈善”的概念,将扶贫、养老、救灾、助残、救弱、促进科教文卫体事业、防污环保等等方面,全部纳入慈善公益领域,对慈善募捐的组织、许可、内部管理、行为规范等方面也作了全面的规定。

       二、慈善募捐的形式和意义

       慈善募捐的形式总的是向社会公开募集捐款、捐物,是募捐人与捐赠人构成一种“赠予”关系,具体形式多种多样。

       就募捐的目的讲,有扶贫、救灾、助学、助医、助残、科技、教育、献温暖、送爱心募捐等几十种;就募捐方式而言,有非经营性直捐和经经营性募捐两种,经营性募捐有义卖、义展、义赛、义诊、义画、义演、、义赛、义拍等;从募捐组织者来说,有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慈善机构、其他组织及个人,近几年又发展为网络募捐;从募捐范围来看,有临时募捐、区域内募捐、团体内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等等。

       募捐的意义非常深远。首先,助人为乐是人类的一种天性和高贵精神境界,是怜悯人、心疼人、关爱人、帮助人活动的一种延伸。可以激发人们的善心、善念、善举,形成互帮互助的良好社会风尚。其次,开展这类活动,可以帮助人们平稳地度过天灾、人患和困难,使需要帮助的人转危为安、化灾难于顺利,有利于社会安稳,利国利民。

       三、慈善募捐出现的问题

       募捐总的发展是顺利的,并且逐渐规范。但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很多值得注意的问题,我们必须引以为戒。

       一是诈捐。诈捐,指捐赠人通过媒体等公开方式承诺过和是签了协议,逾期没有按照承诺或者协议规定捐款,就叫诈捐。诈捐是行为人假借募捐名义骗取财产的行为,具有行政违法性。比如在“512”汶川地震周年之际,成龙曾现场承诺捐献新作《大兵小将》部分票房援建北川中学。一个月后《大兵小将》在内地以1.53亿元人民币票房收官。然而成龙承诺的向北川中学捐款分文没有兑现。

       二是骗捐。指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采取虚构事实实等方式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行为。如2018年7月,南宁武鸣邓女士开有3家粉店和奥迪车,并有多套房产,却为女儿黄某发起筹款筹到25万余元,事后有知情人举报,母女俩恶言相向。等等,不胜枚举。

       三是摊派。慈善募捐活动坚持自愿、无偿、量力而行的原则,而摊派是统一收缴慈善金额,就是强捐,这是法律定所不允许是的。2003年义乌中国小商品城,有一些市场工作人员前来催讨慈善募捐,数额为每个摊位200元。如果不肯交,税务部门来查账,强行收缴营业执照;更有甚者,迟一天不交就要罚200元,摊主们苦不堪言。2016年云南省永胜县政府脱贫攻坚名义,要求“挂包帮”单位和全县干部职工捐款,县里发文,正处级每人5000元以上,普通职工每人1000元。有的老师一时拿不出,只好借钱捐款。

       四是募捐人将捐款挪作他用或者存起来不用。捐赠人捐款的目的,是扶危济困。希望所损专款专用,该治病就治病,读书就该读书,挪作他用或者存起来不用都是不道德的行为,也是对捐赠人的一种欺骗。2015年6月,四川省“凉山汉达”公司经理闫伟杰,以“让孤寡老人有鸡蛋吃”项目为名在某公益网上发布募捐申请,经成都慈善总会认可该项目并审核后向社会发起募捐。成都慈善总会将募捐所得捐款54180元转入“凉山汉达”账户。但闫伟杰并未组织开展此项目,却安排会计虚开发票,虚列购买鸡苗款52500元,并将该发票入账。经凉山州西昌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开庭审理,判定法定代表人闫伟杰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案件,判处闫伟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五是网络募捐诈骗。网络募捐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新型业务,特点是传播范围大、见效快,效果好,但不乏网络募捐诈骗。2015年9月,安徽利辛女子李娟在男友张宏宇的养狗场内被咬伤,为了筹措治疗费用,张宏宇编造出了李娟下班回家时为救女童被狗咬伤“义勇为事迹”在网上发布,引起社会关注后得到网民慷慨捐助,同年10月22日,张宏宇因涉嫌诈骗罪,被利辛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6年3月22日,广东电视台一则新闻称,一女孩身患急性淋巴白血病,急需巨额移植费,结果其患病信息被虚假微信公众号“白血病公益救助会”利用。该虚假公众号将捐款链接推出,捐助者通过扫描二维码,填写捐款金额就能完成捐赠,捐助人不能看到受助人相关受捐账号信息,而受助人也不能直接管理捐款信息,而该公众号最后将捐款悉数卷走。

       四、募集要合法

       慈善募捐,首要的是要“募”得起来,募得成功,募得完美。因而,募集要合情合理,依法依规。

       1、活动组织要合法。组织一场募捐,涉及到策划(募捐方案)、目的、申报、起止时间和地域、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场地、援助对象、募集资金的公示和使用等方面,都要合理合法,民政部门才能审批,募捐才能顺利进行,募捐活动才能园满结束。不然,就麻烦种种,难以为继。

       2、募集主体要合法。募集主体,指募集的发起和实行的责任单位或个人。根据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明确规定了只有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才可以接收捐献,并没有规定自然人具有组织和发起募捐的主体资格,因此,民间私募在法律上处于一个尴尬的位置。《慈善法》确定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才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这里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慈善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并且要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合作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募捐活动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财务集中管理、统一核算。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同时,对临时性的设立个人帐户组织发起的募捐行为,缺乏有效的账务审计监督机制,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演变为借募捐行骗、变相摊派等行为,也是不允许的。

3、申报要合法。符合公开募捐条件的慈善组织要取得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必须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有五个方面:一是填写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申领表,主要有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代码、设立登记日期等七项,并经法人代表签字,单位盖章。二是填写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申请书,主要项目有三个方面,共计25项,同样要经法人代表签字,单位盖章。三是有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四是理事会会议纪要。五是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取得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后,才能开展公开募捐;末取得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如开展公开募捐资活动,就属于非法募捐,非法募捐 还涵盖个人或私立团体为了一己私利,而利用各种事件或者假冒红十字会或义工等等正规团队发起的捐款,以"献爱心"为借口四处募集捐款,还包括强迫商户捐款等等行为,违者要受到严格制裁。

       4、募集资金使用要合法。总的讲,慈善募集资金要专款专用,《慈善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据此,要严格做到以下几点:一是以什么名义募捐,所得资金就要用于这方面,不能挪作他用,不能截留不用,不能募集资金私存,不能存而不用。二是慈善募集资金使用要建立专帐,不能弄虚作假,不能少用多报,不能它帐此报,不能体外循环。帐目要公开、公正、透明,要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要经得起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三是慈善募集资金个人不能染指,不能贪污私分,不能中饱私中囊。

       五、法律责任

       法律法规规定,对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使用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自觉接收公众监督。民政、公安、司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对未经民政部门批准在社会上举办的捐赠活动予以坚决制止;对以募捐名义从事诈骗活动等各种违法活动予以坚决打击。审计、监察部门对救灾捐赠工作跟踪检查、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对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从开展公开募捐的和募捐欺骗行为,《慈善法》第101条第一款规定: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捐的财产,责令退还损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它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个人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对于诈捐事件,诈捐行为人假借募捐名义骗取财产的行为具有行政违法性,民政部门可依法处以警告、责令退还、收缴及罚款等处罚,如果诈捐行为人编造虚假事实骗取捐赠人财物,则构成欺诈,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捐赠人也可以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要求募捐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

       3、对于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等骗捐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募捐人若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公安机关可以对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若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刑事责任方面,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对于个人募捐的行为人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骗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则涉嫌构成诈骗罪或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5、凡违反《慈善法》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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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罗会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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